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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
2017-03-13  作者(来源): [暂无]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小学校党组织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组织委员会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第六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总支、党委)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世情、国情、党情教育,法制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等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第九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思想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十条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和健康心理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一条  创新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增强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大力宣传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深化“凝聚力工程’’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开展谈心、家访等活动,倾听教职工呼声,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分析教职工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党组织要经常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支持校长抓好德育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要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创建和谐校园和温馨教室,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四章  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干部选任工作有关规定,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校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做好学校中层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负责对提名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绌退、动态管理的原则,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贯彻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落实干部到党校学习、在线学习等任务,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完善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

    第十八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推进人才兴校强校。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做好关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五章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九条  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员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为内容,组织党员全面学习党的历史、党的章程、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等专业技能和其他新知识。定期研究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落实党员轮训制度,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党组织要完善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学校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  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创新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和活动内容,找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着力点。健全党的群众工作体系,探索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委员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广泛开展“走进基层、服务群众’’和“双结对"活动。

    第二十二条  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注重质量,优化结构,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对高中生重点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入党启蒙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实效性。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建立和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走访慰问制度,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做好对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关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要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群众测评党员、党员测评支部、支部测评党委的“三测评’’机制,落实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的制度。严格学校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改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换届要全面实行公推,具备条件的实行直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谈话,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抵制腐朽思想侵蚀。

    第二十五条  推进基层党建信息化建设。开辟校园网络党建工作阵地,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和新媒体技术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和引导力。

    第二十六条  主动参与区域党建联建。自觉接受所在社区(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主动承担区域党建联建共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组织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书记带头抓党建、委员分工抓党建、党政干部共同抓党建、全体党员齐心协力抓党建的格局。

第六章  书记的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必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热爱党的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勤政廉洁,甘于奉献。

    ()具有一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中学党组织书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党组织书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分别具有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支部书记每年集中或分散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安排到区县教育党校以上(含区县)培训机构轮训一次。

    第三十条  加大复合型书记培养的力度。党组织书记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投入足够的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待遇、工作量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评审等应与校长(副校长)同等对待。对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委员等兼职党务干部应予关心.

第七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区县教育局党()委要加强对本区域中小学党建工作的领导,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完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工作支撑、待遇保证和考核激励等制度。要加强对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支撑保障。通过纳入财政经常性项目等措施,建立稳定规范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保证制度,为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撑。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中央、市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党建年度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建督导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学校党建工作进行督导,建立和完善党建督导综合评价体系,检查、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党组织认真履行基本职责,总结和宣传中小学校党建新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校,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民办中小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