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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规范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实施办法
2013-10-15  作者(来源): [暂无]

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规范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推进教育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沪委办发〔20117号)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若干意见》沪教卫党〔200987号)要求,结合《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实施办法》(徐纪〔201118)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上交登记

(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尤其是市委明确的“四条禁令”,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各单位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2、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券购物卡;

4、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

(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登记上交。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部门”)、专门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收交、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礼券购物卡后,由本人向本单位登记管理人员主动上交。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填写《上交礼品登记单》,并向受礼人出具收据联。

二、礼品处理

各单位对上交的礼品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并准确填写《上交礼品处理单》。

(一)收交的礼金,在本单位登记后,交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划入区指定账户。

(二)收交的金银玉器、名贵书画、高档名酒、高档工艺品、收藏品及耐用物品、礼券、购物卡等,在本单位登记后,上交教育局监察室,监察室汇总后送区纪委监察局按规定处理。即将到期的礼券和有保质期的礼品等,经报区纪委同意后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赠等。

(三)各类外汇,在本单位登记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至国家指定外汇兑换点兑换成人民币,划入区指定账户。

(四)银行卡、存折,在本单位登记后,由上交者配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到相关银行转账至区指定账户。

(五)适宜办公之用的物品,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且登记入账后,方可留本单位使用。

(六)一般的日用品和纪念品,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且登记入账后,可以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以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本单位职工。普通食品、烟酒、水果、茶叶类礼物,可以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留归其所在单位用于公务等活动。

三、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应加强礼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各单位于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公务礼品拒收、上交情况季报表》及上交的金银玉器、名贵书画、高级烟酒、高档耐用物品、礼券、购物卡等一并报送教育局监察室。

(三)各单位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照检查,并以适当形式将执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布。

(四)各单位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礼品上交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行为的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区教育纪工委、监察室和党建督导室结合党风政风行风检查和党建督导工作,对全系统执行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教育党工委会议通报。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指教育局机关、局属机构、教育局所属各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公务员、校(园)级干部。

各单位党员教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共徐汇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1031日印发的《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礼品登记上交的规定》(徐教纪〔20088号)同时废止,原《上交礼品登记单》、《上交礼品处理单》、《上交礼品登记簿》继续延用。

附件1、徐汇区教育系统上交礼品登记单

2、徐汇区教育系统上交礼品处理单

3、徐汇区教育系统上交礼品登记簿

4、徐汇区教育系统公务礼品拒收、上交情况季报表

5、区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上海市徐汇区监察委员会

账号:100127150902640705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

 

 

 

 

 

                        中共徐汇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徐汇区教育局监察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