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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评优表彰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12-03  作者(来源): [暂无]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7〕29号

 

 

 


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评优表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单位: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5号),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7]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4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评优表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名额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家(送审名额)。

2、“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共2名。

3、“上海市园丁奖”50名,其中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奖励名额一般控制在奖励总名额的15%。小学、幼儿园30岁以下、中学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以下简称优秀青年教师)原则上确保在奖励总名额的20%。

4、“徐汇区园丁奖”200名(含“上海市园丁奖”50名),其中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奖励名额一般控制在奖励总名额的15%,优秀青年教师奖励名额原则上确保在奖励总名额的20%。

5、各单位推荐名额

中学推荐1~2名,教职工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以2006年9月5日的编制数为准,下同)推荐3名;小学推荐1名,教职工编制数在70人以上的单位推荐2名;幼教一总支推荐11名,幼教二总支推荐12名;机构总支推荐1名;其他单位可推荐1名。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实行差额推荐。

对于党政领导的推荐,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且不占学校名额。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1、评选范围

徐汇区区域内中小幼、特殊教育、职校、技校、中专、教师进修学院、局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中的教职工。

2、评选对象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本市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满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先进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本次评选。

2)“上海市园丁奖”、“徐汇区园丁奖”

2004年以来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曾获过上海市园丁奖和2006年以来已获得区级先进生产者、区级优秀党员、区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相应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徐汇区园丁奖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3、评选条件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5号)(附件一)规定执行。

2)“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7]5号)(附件二)规定执行。

3)“上海市园丁奖”的评选条件按照《关于2007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三)执行。

4)“徐汇区园丁奖”的评选条件按照“上海市园丁奖”相应评选的要求和徐汇教育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评选原则、办法和要求

1、评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建立起以重贡献、重能力、重实绩为主的组织推荐和群众互荐相结合的评优机制。

2、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城镇教师中有农村任教经历的,如参加过支教工作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并使之在推荐人选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3、推荐人选要切实保证专任教师数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职工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其在推荐总人数中的比例。

4、推荐人选要特别强调被评对象在师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并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作为标准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倾向。

5、参评人员一般逐级升层,原则上不跳级。如:市园丁奖获得者应从区园丁奖和市教委的单项奖及相应的称号获得者中产生。对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确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特别是在师德和职业道德方面起到表率和楷模的人员也可破格参评,但须由区教育局评选办报市评选办核定。破格获奖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区获奖名额的10%。

6、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在教工大会上向教职工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要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重视发挥教代会和工会的作用,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严格评选程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奖励形式

奖励方式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市教委、市教育工会、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和徐汇区教育局将于今年教师节期间分别召开市、区教育系统表彰大会,根据不同的奖项颁发相应的证书。

通过舆论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思想和优秀事迹,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带动作用、辐射作用、引领作用,弘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申报材料要求

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具体、详实,并有典型性、代表性,上报材料要统一、规范。申报“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填写《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四);申报“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园丁奖”、“徐汇区园丁奖”的统一填写《2007年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申报表(草表)》(附件五),同时上报《2007年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推荐排序表》书面稿以及电子稿(附件八)。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评选工作,区教育局成立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附件六)

各单位应相应成立由党政工及教工代表参加的评优工作班子,并由一名校(园)长分管负责,以加强对本单位评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小、幼教总支书记负责此项工作并进行协调、平衡。

七、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评选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日程按时完成(附件七)。

 

附件:

1、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

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

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5号)

2、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

[2007]5号)

3、《关于2007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5、《2007年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申报表(草表)》

6、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名单

7、2007年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表彰工作日程安排

8、《2007年徐汇区教育系统评优推荐排序表》

 

 

 

 

 

徐汇区教育党工委

                     徐 汇 区 教 育 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评优  表彰  实施  意见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