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康宁科技实验小学章程
序言
康宁科技实验小学创办于1993年8月,原名康宁小学。1997年2月更名为康宁科技实验小学,并由著名科学家谢希德院士亲笔题写校名。
多年来,学校以“崇尚科学”为校园文化核心,以“教学生五年,为学生想五十年,为国家和民族想五百年”为育人理念,逐渐确立了“崇尚科学、发展个性、善思善学、康体宁心”的培养目标,使“开拓创造、勤奋进取、团结友爱”的校风得到了发扬和传承。学校也在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从一所普通公建配套小学,成为以科技教育为特色的上海市科技特色学校、上海市科技特色示范校、国际生态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康宁科技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 Kangning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 For Sci-Tech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北路21弄43号,网址为http//:Knkj.xh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核定班级数、班额数和招生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崇尚科学”的核心办学理念统领学校的发展,形成校园文化的核心要素,体现科学发展、科学管理、科学育人、科学教育。
科学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定位,明确目标,建成“家门口特色鲜明的好学校”。
科学管理:
按照现代化学校管理制度的要求,形成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营造以人为本、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氛围。
科学育人:
以“优化适合每一个学生终生发展的教育之路” 理念为指导,遵循“教学生五年,为学生想五十年,为国家民族想五百年”的育人理念,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科学教育:
以整合的思路协调好科技教育特色与学校各育之间的关系,丰富科技教育德育化、科技教育学科化、科技教育活动化、科技教育环境化、科技教育社会化的内涵。
第六条
发展愿景:
成为上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教育特色学校。
发展理念:
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优化适合每一个学生终生发展的教育之路” 的教育理念,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学校科技教育办学特色和“崇尚科学”的核心办学理念,遵循“教学生五年,为学生想五十年,为国家民族想五百年”的育人理念,落实“崇尚科学、发展个性、善思善学、康体宁心”的培养目标,在学校教育、教学、办学特色等方面积极开展改革实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通过创建进一步推动学校内涵发展。
办学追求:
学校以“崇尚科学”的核心办学理念统领学校的发展,形成校园文化的核心要素,体现科学发展、科学管理、科学育人、科学教育。
中长期发展目标:
创建区素质教育实验校(新优质学校),成为“家门口特色鲜明的好学校”,进而成为上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教育特色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崇尚科学”为核心办学理念和校园文化的核心,遵循“教学生五年,为学生想五十年,为国家民族想五百年”的育人理念,以“开拓创造、勤奋进取、团结友爱”为学校校风建设目标,以“崇尚科学、发展个性、善思善学、康体宁心”为学生培养目标。
第八条 学校校标、校旗、校歌、校徽、吉祥物图片如下:
学校校歌:《康宁、康宁》,作曲:张振芝,作词:齐小云,
改编:潘为琳。
学校校徽: 学校吉祥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校长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校长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要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 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按照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探究课程进行课程设置,并按照市教委课程计划安排每学期和每周的课时总量,实施快乐活动日课程,保证“三课两操两活动”的实施。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注重将科技教育有机整合在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独立形态、统整形态、渗透形态的科技教育课程资源。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学务公开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即根据规定授予学生相应学籍号,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同时学校根据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上级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教育。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费用或社会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对保安、食堂、清洁等岗位员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每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期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人生安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全体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并提交教代会讨论表决后实施。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科技教育特色需要,聘请校外教育教学和科技教育顾问、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应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应在学年计划中确定学年校外教育计划,根据学年校外教育计划确定当年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的内容和项目,提前与社会教育资源取得联系和支持,保证校外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利用周边社区的各类教育资源和活动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周边社区,在规定时间内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做好场地开放期间的安全工作和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二百六十七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建立财产保管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低值耐久资产,合理使用低值易耗用品,保证学校的资产增值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出纳员岗位,应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须依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