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按照区委组织部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一) 基层党组织每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二) 党费计算基数标准
1.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教护龄补贴、饭贴、半年考核奖、年度考核奖。
2. 党费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校级干部计算方式: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基础职级津贴(备注:基础职级津贴由组干科给出标准)-税金
·教职员工计算方式: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计入)-税金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三)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四)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要及时按照规定比例上缴教育党工委党费账户。
民办学校收缴的党费,按照规定比例先上缴,再按照流程根据比例返回到学校,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 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 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 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教育党工委逐步开展党费使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