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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管制度
2008-12-15  作者(来源): 学校

1、按照区教育局财产管理要求进行操作,执行领物借物制度,

   财产保管员要对学校所有财产做到心中有数。

2、定期、定时领用办公用品和劳防用品,每季节发放劳防用品

   一次.

3、领物要登记和签名、蜡纸、黑卡纸、投影片以年级为单位统

   一领取。

4、教师领用办公用品要登记签名,学生不能代领。

5、任何人购买的物品(包括书籍)必须由保管员验收,发票与

   物品相符,物品进仓库,根据实际需要再领,购物发票由购物

   人签名,然后由保管员签名,图书发票由保管员和签名验收,

   图书统一进图书室登记、编号、盖章再借用,包括教导处资

   料先登记盖章再借用。

6、学校的任何物品和工具,如外单位和私人借用,要填写借用

   单,得到总务处同意,贵重物品和设备必须得到校长同意,

   签名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7、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对学校的财产进行检查,期中进行抽查,及时了解学校管理和保管情况,做好记录。

8、做好学期结束前的物品财产回收工作。

9、学校的物品和财产,如保管和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失应

   按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10、学校的精贵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和检查,做好每次的检查记   

录。

11、学校的专用室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要有专柜存放和专人

保管,做好安全工作。

12、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和保养(录音机、投影仪、电脑、多媒体、

照相机、语音设备等)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工作。

13、财产物品的报废和报损,由各部门先申请报废和报损理由,

总务处核对,校长客观存在审批,单件报废在一千元以上,

一次报废总价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先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才

能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