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15〕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加强本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我委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
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
|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上海市中小学师德建设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市治理工作,各区县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教师师德宣传和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严禁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要加强学校指导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公司的管理和检查。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章 严格规范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严格检查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第八、九条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第五章 严格惩戒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第八条情形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民办学校核减5-15%招生计划。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经查实存在第九条情形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教委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62555906;举报邮箱:shjwzlb@shmec.gov.cn。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由学校告知每位师生和家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